新修訂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進一步明確黨員泄密責任
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,,適應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,,新修訂的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以黨章為根本遵循,將黨章和相關黨內法規(guī)的要求細化,,對全面從嚴治黨,、加強紀律建設提出新要求,其中對加強保密工作紀律作了進一步修訂完善,。
兩項新增內容
新《條例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(guī)定了黨員泄露,、擴散或者打探、竊取干部選拔任用,、紀律審查,、巡視巡察工作秘密,私存相關資料違紀行為的處分,。相對于2016年1月施行的原《條例》,,本條新增了兩項內容:一是在原有兩類違紀對象的基礎上增加了巡視巡察的內容,具體包括黨的中央和省,、自治區(qū),、直轄市委員會對所管理的地方、部門,、企事業(yè)單位黨組織進行的全面巡視工作,,中央有關部委、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(黨委)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的巡視工作,,以及黨的市(地,、州、盟)和縣(市,、區(qū),、旗)委員會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的巡察工作。二是在原有3種違紀行為方式的基礎上增加了打探的行為方式,具體是指使用打聽,、探聽等方式獲取干部選拔任用,、紀律審查、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,。
根據有關規(guī)定,,在干部選拔任用、紀律審查,、巡視巡察工作中,,部分事項符合人事工作、紀檢監(jiān)察工作等保密事項范圍的具體要求,,應當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》規(guī)定的程序確定為國家秘密,,如果發(fā)生泄露、非法獲取,、非法持有(涉密載體)或者為境外竊取,、刺探、收買,、非法提供等情況,,應當給予責任人相應的黨紀處分、政務處分或者其他組織處理,,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還要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。
另外,,還有部分不屬于國家秘密的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——前者是指有關事項在一定條件下按照相應的程序可以或者應當公開,,但因條件尚不具備或者成熟、程序尚未啟動或者完結等原因,,而沒有公開的情形,;后者是指根據黨內法規(guī)或者相關法律、法規(guī),、規(guī)章以及規(guī)范性文件的規(guī)定,,有關內容不得公開的情形。這兩種情形雖然不屬于泄露國家秘密,,但卻屬于泄露,、擴散或者打探、竊取干部選拔任用,、紀律審查,、巡視巡察工作秘密,也屬于違紀行為,,應當區(qū)分情節(jié)輕重,,給予責任人從警告至開除黨籍的黨紀處分。
保留內容
新《條例》第一百二十九條保留了原《條例》有關中共黨員在考錄工作中違紀行為處分的內容,沒有作出修改,。與上一條規(guī)定類似,,依據有關規(guī)定,相關保密事項范圍明確了部分考試在啟用之前的試題(包括副題),、試卷(包括備用卷),、命題細目表、標準答案或者參考答案,、評分標準等屬于國家秘密,,已經將其納入相關領域國家秘密的管理范疇,如果發(fā)生泄露,,應當依法依規(guī)追究責任人的黨政紀責任乃至刑事責任,。
對不屬于國家秘密的試題、試卷,,如果發(fā)生泄露的情形,,也應當區(qū)分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責任人從警告至開除黨籍的黨紀處分,。需要注意的是,,本條中泄露試題的行為對象應作廣義理解,這些考試的答案和評分標準,,因與試題,、試卷存在著高度關聯性,存在著反向推導試題,、試卷的可能性,,也可以直接套用獲得成績分數進而影響錄取結果,因此應被視為試題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,,適用新《條例》第一百二十九條追究責任人的黨紀責任,。